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与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9118号
原告史长军,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电话17737866665。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7737866665。
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干道81号。
被告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关于原告史长军诉被告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长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长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