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洪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莆田市洪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民初55号
原告:福建省莆田市洪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风办新塘居委会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346321Q。
法定代表人:蔡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55381382C。
法定代表人:程永,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华,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洪,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白果镇新县委党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670747445U。
法定代表人:朱祖春。
原告福建省莆田市洪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9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30000000元范围内冻结二被告账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出具担保书,在30000000元范围内为原告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裁定冻结二被告银行账户资金(在30000000元范围内)。2019年6月4日,原告向本院递交《解除对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全措施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该公司账户的冻结,本院于2019年6月4日裁定解除对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冻结。2019年8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回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二被告的查封、冻结措施。经审查,按照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的(2019)黔05民初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解除对被申请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冻结,故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解除对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4974672.92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3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为1478227元),合计26722900元;二、判令被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5174546元;三、判令被告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差欠被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请求承担发包人的连带责任。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莆田市洪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287.23元,减半收取计100643.62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省莆田市洪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可
审 判 员  张 晶
审 判 员  唐 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 建
书 记 员  龚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