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9月19日出生,号码370222197409192015,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洪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蔡俊杰,机构代码:91350300155346321Q。
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11月1日出生,号码321302197511010814,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6月6日出生,号码320325197906069419,住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洪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中院作出的(2017)苏1323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86904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苏N×××**号车辆,本院已于2019年6月6日查封,尚未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至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泗阳县金色家园××室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9年10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标的186904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张 梁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