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2执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枫亭工业园规划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661534065。
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洪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凤办新塘居委会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346321Q。
被执行人蔡元洪,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
被执行人蔡明敏,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
被执行人蔡雪霞,女,1980年4月0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蔡明晔,男,1993年5月0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302民初800号裁判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00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洪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元洪、蔡明敏、***、蔡雪霞、蔡明晔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依法查封了蔡元洪所有的车辆【车牌号:闽B×××××、闽H×××××】;蔡明敏所有的车辆【车牌号:闽B×××××】、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370369,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1)字第C015837号】;蔡雪霞所有的车辆【车牌号:浙E×××××】、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370365,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1)字第C015839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浦2011013339】;福建省**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政房权证GY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06)第QY287号】;蔡明晔所有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C201201109,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2]第J01595号】。因车辆尚未扣押到位,房地产系被本案轮候查封的财产,故该部分财产暂无法进行变现处置。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可嘉
审判员 陈金贤
审判员 徐 杭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郑 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