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民申3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松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松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松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4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与松立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壮春晖
审判员俞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管璇
书记员管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