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6民初29590号
原告:上海松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松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