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3民初410号
原告:***,女,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扬权,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2号1栋桂隆发展大厦A座6楼。
原告***诉被告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丽榕
书 记 员 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