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21民初713号
原告:鸡东县***奇迹广告标识网络传媒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站前路55号门市。
经营者:***,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哈尔滨中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66号中兴家园物业2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鸡东县***奇迹广告标识网络传媒中心与被告哈尔滨中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奇迹广告标识网络传媒中心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鸡东县***奇迹广告标识网络传媒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东县***奇迹广告标识网络传媒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鸡东县***奇迹广告标识网络传媒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