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21民初1827号
原告:哈尔滨**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中兴家园物业**楼哈尔滨创新金融产业园****域。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南华大街**iv>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哈尔滨**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鸡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6425元,由哈尔滨**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