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永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某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3706号
原告:黑龙江省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云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黑龙江永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中兴家园物业**楼哈尔滨创新金融产业园**—**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龙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永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昌龙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龙公司的申请系主动、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0元,由黑龙江省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孙 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