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财保36号
申请人:江津区裔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裕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YX5E34G。
经营者:**万。
被申请人:湖北枫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5栋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0877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津区裔万建材经营部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枫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1220.0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万已用房产为申请人江津区裔万建材经营部提供诉前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津区裔万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江津区裔万建材经营部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734元,已由申请人江津区裔万建材经营部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欧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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