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30495号
原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东水门换乘中心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负1层20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水门换乘中心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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