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联某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恢9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4101X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13层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7954415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460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办公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120926M。
法定代表人:何才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联***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19)渝0109民初12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联***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20)渝0109执2846号立案执行,2021年8月25日,本院以(2020)渝0109执2846号之六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452084.32元)。2021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行金等。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依法委托重庆汇融拍卖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杨琤莹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湖云街**号**幢***11-3房屋50%份额(该房屋**与杨琤莹各占50%份额),拍卖款1342096元扣除银行按揭款527310.01元(支付给成都银行重庆分行)、垫付评估费144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拍卖费10737元(支付给拍卖公司)后,本案执行到位789648.99元。(2020)渝0109执2846号执行案件已对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采取查控措施,财产因系轮候或未实际控制,均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恢9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文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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