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执13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37号附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65633198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460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路一巷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38522G。
法定代表人:陈枢。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渝0104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780000元及截止2021年1月18日的逾期利息61132.57元、复利罚息447.12元;二、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37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61132.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计算);三、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前述第一、二项确认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梁平县***道***3号商业2幢1-1、1-2、1-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308房地证2015字第02154号、308房地证2015字第02155号、308房地证2015字第02156号)享有抵押权,在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清偿上述债务时,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梁平县***道***3X号商业2X幢1-1X、1-2X、1-3X房屋(查封期限从2021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2日),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屋享有抵押权,本案经过司法拍卖、变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另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梁平县***道月桂路1X号附15X号房屋1套以及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渝中区筷子街2X号(同属民族路23X号)第十X层房屋1套(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从2022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和号牌为渝D588**渝D×××**奥迪牌机动车1辆(查封期限从2022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因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申请执行的债权3841579.691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查封、冻结的效力自动消灭,由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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