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1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30714446。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460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05民初185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迁改费385112.6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查封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渝D5XX**车辆(未实际控制)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能兑现的金额为迁改费385112.6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等,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1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志 审判员 毕 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