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恢9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4101X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办公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120926M。 法定代表人:何才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53278848。 法定代表人:陈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460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19)渝0109民初1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完全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20)渝0109执2847号)。恢复执行标的:借款本金7443036.04元及从2021年3月21日起的利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本院在(2020)渝0109执2847号案件中,执行到位4656963.96元,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2020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的多处房屋和车辆(未实际控制)予以查封,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期限。上述查封的房屋中,被执行人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梁平区的9套房屋因设置高额抵押,申请执行人以无益处置为由请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其余房屋设置有高额抵押,且本院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恢9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