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执3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路236号荔城区委机关大院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21003713081Y。

法定代表人:曾向阳,局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民心街249号3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75248469。

法定代表人:蔡志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3民终19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作出(2020)闽0304执31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账户实施冻结。

2020年11月4日,被执行人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14313.76元,扣除诉讼费3996.5元、执行费6838元后,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1月5日到庭办理了领取执行款503479.26元的手续。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完领取执行款手续后,遂以被执行人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二、(2020)闽0304执3185号案件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翁智伟

执行员  何国立

执行员  蔡 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