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5民初5336号

原告: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塘边村塘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895741539。

法定代表人:林志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恩,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民心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75248469。

法定代表人:蔡志国,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

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66.6元,减半收取计1983.3元,由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许雅维

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