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304民初2351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民心街249号3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75248469。
法定代理人: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昌强,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莆田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胜利北路东岩山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0488586710F。
法定代表人:林天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添,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玲玲,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润建设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被告市园林局于2016年6月23日提出反诉,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润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昌强,被告市园林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添、游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润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市园林局支付绿化管理养护费223560元;2、市园林局返还履约保证金141602元。事实与理由:自2012年5月起,市园林局将其管理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迎宾路分车带、中分带、两侧、荔港立交桥与迎宾大道樟树、道路绿化带和绿地的绿化养护发包给远润建设公司,双方签订《莆田市迎宾路标段部分绿化养护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养护合同》]一份,约定:绿化养护总面积为170000㎡;远润建设公司负责承包该范围内栽植的乔木、灌木、地被花草等植物的管理和养护,卫生保洁等日常综合管理;远润建设公司按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缴纳履约保证金;市园林局按月支付绿化养护费,每月绿化养护费计算方式:实际绿地面积(行道树)×合理低价(元/㎡.年)÷12月/年×考核得分对应百分比-当月应扣款项。远润建设公司自承包绿化养护工程起,分多次向市园林局缴纳履约保证金共计141602元。合同履行期限到期后,远润建设公司已将承包的绿化养护工程移交给市园林局指定的服务公司,但是市园林局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同年5月14日止期间的绿化养护费用223560元及履约保证金141602元,未能按时支付给远润建设公司。经远润建设公司多次催讨,市园林局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
市园林局辩称,1.远润建设公司诉求市园林局支付绿化养护管理费不能成立。双方签订的绿化养护管理合同第五条约定承包期满后远润建设公司移交给市园林局的绿化现状应当达到没有缺株缺损现象,如果没有达到标准的,远润建设公司应该整改未整改的应按三倍扣款。合同到期后双方移交时发现远润建设公司养护的苗木存在缺株缺损现象,但是经市园林局多次催告没有进行整改,也没有按三倍支付给市园林局,所以对于之后的绿化养护费没有办法进行结算,也没办法支付给远润建设公司。2.远润建设公司主张的绿化养护管理费应该举证证明并进行详细计算。2、履约保证金因双方没有进行结算,也没办法支付给远润建设公司。
市园林局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远润建设公司支付市园林局因其承包养护的苗木存在缺株、缺损应承担的款项195066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4日,市园林局与远润建设公司签订《养护合同》一份,约定市园林局将莆田市迎宾路标段部分绿化发包给远润建设公司养护,绿化养管期限一年,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根据上述合同第五条第11项“绿化移交案件”第(2)目明确约定,承包期满后,远润建设公司移交市园林局条件:该绿化现状经市园林局验收,须达到没有出现缺株、缺损现象。未能达到标准,由远润建设公司负责限期整改直至达标,逾期整改未能达标的,按3倍费用从养护费用中扣除需整改费用,由市园林局组织整改。合同到期后,双方进行苗木交接过程中发现,远润建设公司养护的苗木存在缺株、缺损现象,此有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的《迎宾路移交缺失缺损苗木清单》为据,但之后远润建设公司并未对缺株缺损的苗木进行整改。
远润建设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有部分事实不符。远润建设公司在养护过程中没有过失,出现缺株缺损的情形是因为绿化带过密,导致部分植物无法生存;市园林局在绿化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将草类植物种植在树木下面,导致草类植物无法光合作用而死亡;2014年底时莆田出现霜冻天气,导致部分植物被冻死。2、市园林局的反诉请求不明确,其要求的金额没有说明是损害赔偿或是违约金数额,应当驳回。
远润建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远润建设公司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二:《养护合同》、往来账凭证、工商银行凭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1、双方于2015年5月14日签订合同;合同期为一年;2、绿化养护总面积为170000㎡,每月绿化养护费计算方式:实际绿地面积(行道树)×合理低价(元/㎡.年)÷12月/年×考核得分对应百分比-当月应扣款项;总服务费1406060元,每月服务费117172元,两个半月共计292930元,根据双方的约定考核认为自2016年3月1日至同年5月14日的养护费共计223560元;3、远润建设公司多次支付给市园林局履约保证金141602元;
证据三:《绿化市场化养护移交表》、《迎宾路现状苗木移交清单》、[2015]14号《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远润建设公司已经将承包的绿化养护工程移交给市园林局指定的莆田市城市园林服务有限公司;有部分植被不适宜增长,无需补种。
证据四:《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以证明:远润建设公司在2012年10月29日前变更登记,变更前名称是福建莆田市远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市园林局对远润建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证据一、四没有异议。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合同第五条有约定如果有缺株缺损应该按三倍扣款,且从合同中没办法看出总服务费1406060元。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会议纪要中提到的不适宜道路生长的尖叶杜英没有在双方确认的缺失缺损清单中。
本院经审查分析认为,市园林局对远润建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一、四均无异议,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二、三载明内容与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并结合庭审中本院向市园林局释明限期提供承担支付养护费的证据,而市园林局逾期不提供,视为认可远润建设公司诉求养护费223560元,故证明力予以确认。
市园林局为证明其反驳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养护合同》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第十一项“绿化移交条件”第(2)目明确约定,承包期满后,远润建设公司移交市园林局条件:该绿化现状经市园林局验收,须达到没有出现缺株、缺损现象;未能达到标准,由远润建设公司负责限期整改直至达标,逾期整改未能达标的,按3倍费用从养护费用中扣除需整改费用(即65022元×3=195066元);
证据二:《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关于迎宾大道绿化移交缺失缺损苗木预算的函》及其附件《迎宾路移交缺株缺损苗木清单》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远润建设公司养护期间缺株缺损苗木数量;
证据三:《迎宾路养护标段移交苗木缺损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即缺株缺损苗木工程预算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远润建设公司养护期间缺株缺损的苗木数量经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预算工程款为65022元。
远润建设公司对市园林局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该合同第五条第十一项第(2)目中约定并不是不支付维护费用的理由,无法证实市园林局的主张,第五条第四款约定因养护不当造成死亡的,应当进行补种,补种与赔偿和支付维护费用两者并不相关,也无法证实需要进行三倍惩罚而进行扣除的理由。证据二的预算函是市园林局单方制作,没有证据的效力;缺失缺损苗木清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三的预算书是市园林局单方委托所作出的预算价值,远远高于实际种植价值,但认可缺失缺损的苗木价值65022元。
本院经审查分析认为,证据一来源合法,远润建设公司无异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根据该合同第五条第14项的约定,市园林局未举证证实已通知远润建设公司限期整改或整改期限,且市园林局至今未组织整改,庭审中也未明确说明是损害赔偿金或是违约金,故市园林局主张整改费用按3倍扣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力不予确认。证据二、三,证据来源合法,远润建设公司没有异议,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案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2年5月起,远润建设公司承包建设市园林局管理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部分绿化工程,交纳履约保证金141602元。2015年5月15日,双方续签《养护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1、期限一年: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2、养护内容:承包范围所栽植的乔木、灌木、地被花草等植物的管理与养护,卫生保洁等日常综合管理;3、绿化管养费用:一级绿化养护,地被及草坪341781元/年,行道树4884元/年;二级绿化养护,地被及草坪1035671元/年;立体绿化养护23724元/年;4、双方责任:远润建设公司必须根据《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修订)对绿地养护管理并接受市园林局监督,市园林局按照《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办法》(修订)对绿化养护、卫生保洁进行考核;5、违约责任:远润建设公司如未能履约,将视为违约,市园林局有权终止远润建设公司的管养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经市园林局考核,远润建设公司养护管理绿地月考核总分<70分的,市园林局扣发远润建设公司当月养护费,连续2个月考核分数<70分或承包期内3次考核分数<70分,市园林局有权终止本管养承包合同并取消保证金,且视情形扣罚该绿地月管养承包款的100-300%,作为补偿该绿地的补植管养费用;6、绿地移交条件:承包期满后,绿化现状经市园林局验收,须达到竣工图中相关规定和标准或竣工验收清单,没有出现缺株、缺损现象;未能达到标准,由远润建设公司负责限期整改直至达标,逾期整改未能达标的,按3倍费用从养护费用中扣除需整改费用,由甲方组织整改;7、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后,按考核成绩以月发放承包费,市园林局《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组织相关人员每日进行日考核和一次月考核,评定相应考核分数及扣款金额,并根据养护面积,考核分数和扣款金额研究核发相应当月养护费用,经公示3天无异议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管养承包金;计算方式:月付养护款=实际绿地面积(行道树)×合理底价(元/㎡.年)÷12月/年×考核得分对应百分比-当月应扣款项。合同签订后,远润建设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并于2016年5月13日将承包的绿化养护工程移交给市园林局指定的莆田市城市园林服务有限公司。但是,远润建设公司的履行养护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缺株缺损苗木,该缺株缺损苗木经市园林局委托对外鉴定,计工程款65022元。因市园林局拒绝向远润建设公司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至同年5月14日期间的绿化养护费用223560元及履约保证金141602元,以及远润建设公司未赔偿缺株缺损苗木损失65022元,致诉讼。
本院认为,涉案《养护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远润建设公司依约对涉案工程进行绿化养护管理,并已就涉案绿化工程移交,但市园林局未按约支付绿化养护管理费和返还履约保证金已构成违约,故远润建设公司请求支付绿化养护管理费223560元和返还履约保证金14160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远润建设公司在绿化养护管理过程中存在缺株、缺损损失65022元,应赔偿给市园林局,市园林局的该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市园林局主张按其委托结算的工程款65022元的3倍要求远润建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绿化管养费223560元;
二、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41602元;
三、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因其承包养护的苗木存在缺株、缺损应承担的损失65022元;
四、驳回莆田市园林管理局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莆田市园林管理局、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778元,由莆田市园林管理局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莆田市园林管理局负担1400.5元,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连森妹
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
人民陪审员  林少丹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金英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