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4937号
原告:***,男,194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雄,福建将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25日,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7524846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郭国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周雪玲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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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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