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民终296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廖毅,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
一审第三人:广西桂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广西桂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国龙
审判员***
审判员杨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坤
书记员伍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