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某某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3民初1005号
原告:**大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灵川县灵川镇灵勃路(原灵川县东风水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0560388412。
法定代表人:秦健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卿建华,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市秀峰区红岭路安庆大厦*单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67844656。
法定代表人:赵业宇。
原告**大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2019年5月30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桂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汤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