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3民初1005号
原告:**大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灵川县灵川镇灵勃路(原灵川县东风水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0560388412。
法定代表人:秦健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卿建华,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市秀峰区红岭路安庆大厦*单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67844656。
法定代表人:赵业宇。
原告**大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2019年5月30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桂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汤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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