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81执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双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篓园社区沙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MA5L9NT363。
法定代表人:林举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东亮,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安庆大厦2单元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67844656。
法定代表人:赵业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一创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24号4栋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XW4QXR。
申请执行人广西双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一创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荔浦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331民初2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设备款13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46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费197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双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照本案执行依据(2021)桂0331民初28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调解协议第二项内容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广西一创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但该工程款暂未结算。现申请执行人广西双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程序不宜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381执9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 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浩铭
代书记员 吴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