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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9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路**创维创新谷A1103。
法定代表人:王守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B)。
法定代表人:戴同彬。
上诉人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5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涉案《盐城先锋国际广场商业中心全彩显示屏采购合同书》第26条争议的解决第2款中约定“仲裁应由盐城仲裁委员会并根据其仲裁程序进行”;同时于合同争议与仲裁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涉案合同纠纷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协议约定由盐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能明确管辖法院,故该约定不明,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裁定移送不当,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53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