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得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5882号
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1号路8号创维创新谷A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04188B。
法定代表人:王守文。
委托代理人易阳,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贵杨,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得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188777。
法定代表人:蔡德仪。
委托代理人李深莲,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小毅,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得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易阳、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深莲、胡小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本案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合同款项人民币396,000元,并支违约金人民币10,800元(按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额1%),共计人民币40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02元,由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缴的受理费人民币2,171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艳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华敏(兼)
书记员 蓝  蔓  舒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