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737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泰然213栋工业厂房5C.5D-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03161P。
法定代表人:易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绮清,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中珠南路1号1号厂房、7栋一、三、四层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1890486K。
法定代表人:陈昌斌。
被告: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燕南路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59630XX。
法定代表人:王晟。
被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1号路8号创维创新谷A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04188B。
法定代表人:葛小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的货款金额为728765元,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同意三被告按照728765元的八折支付货款583012元,被告广东***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583012元,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38.52元、保全费4258.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