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华英钢管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华英钢管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5民初267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华英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桂城平洲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254673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9日,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女,1969年11月9日,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华英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华英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华英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 剑 代理审判员 谭 茗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