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5民初267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华英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桂城平洲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254673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9日,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女,1969年11月9日,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华英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华英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华英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 剑
代理审判员 谭 茗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