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华英钢管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华英钢管有限公司与中国中铁航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8035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华英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铭妹。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中铁航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姜洪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华英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中铁航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华英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8.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