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4民初6575号
原告:广州地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仲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挺俊、向春兰,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禤宗民。
原告广州地铁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粤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地铁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地铁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地铁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03.50元,由原告广州地铁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羽中
人民陪审员 林 琳
人民陪审员 朱 穗 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嘉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