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2财保159号
申请人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燕
书记员 宫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