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茌平齐鲁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03民初317号
原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华信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西喆,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茌平齐鲁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齐鲁生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彬,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原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齐鲁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维修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维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更换15WM发电机定子线棒1根,价格60000元。原告已经根据合同要求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未按合同要求支付30000元维修尾款,原告2021年10月15日向被告发出法务函催要,被告回函表示认可合同欠款但不予支付。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茌平齐鲁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维修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茌平齐鲁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苗苗
书 记 员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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