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800号
原告***锻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野,系辽***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頔雅。
被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华信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喆。
本院受理的原告***锻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2022)辽0106民初1214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锻工业有限公司起诉前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辽0106执保812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冻结被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8,854.34元。现原告***锻工业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锻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8,854.34元的冻结并解除查封、扣押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