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

某某锻工业有限公司、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800号 原告***锻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野,系辽***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頔雅。 被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华信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喆。 本院受理的原告***锻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2022)辽0106民初1214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锻工业有限公司起诉前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辽0106执保812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冻结被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8,854.34元。现原告***锻工业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锻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8,854.34元的冻结并解除查封、扣押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