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2民初5703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6月3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华信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29088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发电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南发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济南发电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0762.9元。二、诉讼费由济南发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05年6月进入济南发电公司处工作。截止2020年8月,***在济南发电公司处已工作15年零2个月。2020年8月4日晚***因酒驾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济南发电公司伪造***签字的辞职申请、相关工作材料,依据没有***签字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非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2021年9月***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的不予起诉决定书,向单位提出回单位工作,被济南发电公司告知其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遂向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并于2022年1月27日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2年3月8日仲裁委向***下达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155号裁决书,驳回***的仲裁请求。***认为,济南发电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对仲裁裁决不服,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济南发电公司辩称,一、***提起仲裁申请时已超过仲裁时效。济南发电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20年8月7日社保减员,***自述于同日被告知辞职手续已办理完毕。济南发电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后,未再向***支付工资。在上述时间节点,***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经查,***已于2020年9月,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参保,这表明此前其已知道与济南发电公司解除合同的事实。综上,不论截至***向有关部门申诉,还是截至其提起仲裁申请,其仲裁申请均已超过仲裁时效。二、济南发电公司依法与***解除劳动合同。1.***的醉驾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于2020年8月4日因酒后驾驶被交警查处,经血液酒精检测,数值为119.5±5毫克/100毫升,已是醉驾。后虽未被判处刑罚,但其行为确属犯罪。济南发电公司隶属山东省监狱管理系统,社会关注度高,应更加注重、维护自身的社会形象,对劳动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应采取零容忍措施。鉴于***的行为已涉犯罪,济南发电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济南发电公司的规章制度。济南发电公司的上级单位山东齐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制定的《奖惩制度》第九条规定:“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酒驾、醉驾,酗酒闹事,组织饮酒造成严重后果,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岗”,《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上述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济南发电公司可以与***解除劳动合同。3.***主动提出与济南发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醉驾被交警查处后,委托单位同事***向济南发电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这表明其欲与济南发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8月7日,***在与济南发电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员工通话时,也表达了请单位将其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三、***计算赔偿金数额有误。济南发电公司只在每月的10日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不会每月支付两次工资,因此,***提交的工资交易明细中记载的2020年3月16日、2020年9月24日、2021年1月15日的交易金额均不是工资。按照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金额是营销费用,先由业务人员垫付,然后济南发电公司根据***的回款情况进行结算返还。自2020年8月解除合同后,济南发电公司更不会再支付工资,其中于2020年9月24日的交易金额为24000元,数额明显偏高,不符合常理。综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请依法驳回。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07年开始与济南发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4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8月7日济南发电公司为***办理社会保险减员,*****2020年8月9日,单位领导与其谈话,告知其被减员,辞职手续已办完,让其“自由职业”,如果不予起诉可以考虑让其回去上班,2020年8月9日之后,***未再回济南发电公司上班。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8月起,***担任**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张其于2021年10月8日拨打山东省监狱信访办公室电话,提出恢复原工作岗位、支付违背个人意愿被迫辞退期间的工资待遇等诉求。2021年9月3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对***做出不起诉决定。
证人***出庭**曾受***委托代其办理离职,辞职申请的签字及情况说明系证人代写。
另查明,***于2022年1月27日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请求判决济南发电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0762.90元”。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22)第1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提出仲裁申请时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济南发电公司主张其于2020年8月6日向***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说明书》,双方劳动关系已于上述日期解除,但济南发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说明书》已向***送达,证人证言亦不能证明***向济南发电公司主动提出辞职,对于济南发电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主张济南发电公司曾表明“对***不予起诉就让其回单位工作”,且其2021年9月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要求回公司工作时,才被公司告知已与济南发电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其知晓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21年9月,济南发电公司对***以上所述不认可,***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明该主张,对于***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在2020年8月7日就应当知道济南发电公司已要求其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并进行社会保险减员,并且***2020年9月已由其他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又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至2021年10月8日向山东监狱信访办公室请求权利救济,2022年1月27日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要求济南发电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对于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