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中民终字第1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浴普太阳能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浴普太阳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江苏浴普太阳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晓威
代理审判员张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