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3755号
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晓景产业园205号F区一层1883。
法定代表人:祝寸英。
原告沈海中,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浴普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沈海中诉被告江苏浴普太阳能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沈海中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浴普太阳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沈海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沈海中撤回对被告江苏浴普太阳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沈海中负担。
审判员盛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