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民初845号
原告:陕西盛邦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2164302L。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75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盛邦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盛邦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盛邦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4元,由原告陕西盛邦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鱼 跃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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