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2288号
当事人
原告:宁波新盛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砖瓦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0365295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66号1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25407320X3。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事由
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新盛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新盛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