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5170号
原告:宁波易而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1205197H)。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湖山村。
法定代表人:傅迎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蒙春、傅嘉杰。
被告:宁波市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25407320X3)。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融广场**滨海二路******。
法定代表人:陶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易而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11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易而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易而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易而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建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