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恒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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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6236号之二
原告:宁波恒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杭州湾大道88号10号楼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H78X49。
法定代表人:徐桂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飞,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工业园区纬一路88号综合楼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25407320X3。
法定代表人:陶立明。
被告:***,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原告宁波恒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宁波恒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恒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恒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波恒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王传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蔡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