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853号
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街8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30884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市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工业园区纬一路88号综合楼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25407320X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