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136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玲,湖南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紫东公馆1栋1单元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640038R。
法定代表人:杨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的(2022)湘1202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支付宝、微信、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被执行人在怀化市无住房登记。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扣留被执行人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0000元,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本院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以(2022)湘1202执1366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
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制作了终本约谈电话记录告知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948万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银 燕
审 判 员  周 武
审 判 员  马宏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