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民终2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9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玲,湖南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紫东公馆1栋1单元405号。
法定代表人:杨雄,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丰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期间,***申请缓交诉讼费获本院同意。期限届满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于2022年1月25日收到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舒易成
审 判 员 夏英姿
审 判 员 杨立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朗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