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执1566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易剑,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杨雄,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06民初13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经权利人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744元;或扣留、提取其326744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爱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魏 敏
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