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02执恢537号
***:
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1202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之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承担执行费36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院(2021)湘1202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