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阳县南溪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440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21892。
法定代表人:刘兆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圣,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平,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云阳县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0086579048。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南溪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1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阳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冉
书 记 员 胡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