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02号
原告:万州区五桥街道景象室内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万川大道318号二栋904号,统一社会代码92500101MA60437298。
经营者:陈与娇,女,汉族,1986年01月1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霖,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21892。
法定代表人:刘兆忠。
原告万州区五桥街道景象室内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万州区五桥街道景象室内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州区五桥街道景象室内装饰材料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州区五桥街道景象室内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万州区五桥街道景象室内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夏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邓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