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江之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4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兆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华,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江之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罗南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江之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1)渝0116民初148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预付款39261.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98元,给付增值税发票。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能联系上被执行人,但其称目前无履行能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江之跃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5月30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截至2022年6月6日,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42759.9元及利息,并负有给付发票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 婷
书 记 员 刘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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