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12983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玉龙路142号重报万州中心三峡文化创意产业园4号楼3层2号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YYH3B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218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3元,减半收取计4511.5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