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2646号
原告:某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经营者:***,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某某建材经营部于2024年3月1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8000元,并于2024年3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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