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鑫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拓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海鑫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拓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段**号蓉苑**栋**室。
法定代表人喻吉果,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海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开发区宁乡电力调度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伍忠,总经理。
湖南拓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海鑫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189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拓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湖**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裁字第189号裁决即湖南拓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海鑫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曦审判员戴晖审判员彭京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谭     智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